退換貨說明

依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備則』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,無7天猶豫期,恕無法退換貨』。

一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二、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

1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
 

皆提供七天的猶豫權益(非試用期)

●以下商品除外:生鮮食品、易腐敗食品、皆不提供七天鑑賞期。

●鑑賞期為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計算,超過七天猶豫期,恕無法受理退換貨。

●收受商品後,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,發現商品有瑕疵時(如包裝破損、運送途中損壞....等狀況),請立即拍照存證並即時與客服聯繫,我們會立即為您處理退換貨事宜。

●退貨的商品請以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,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,若原廠包裝損毀恕無法接受退貨或需負擔部分整新費。

 

若您接獲自稱客服人員電話,通知於楊名國際有限公司購物訂單有「信用卡誤簽分期」、「款項錯誤」、「訂購數量錯誤」、「信用卡設定錯誤」等問題,需進行「ATM自動櫃員機操作」、「補繳金額」、「變更付款方式」、「提供刷卡資訊」等,皆是現在流行的詐騙手法,請不要依指示操作,請小心勿受騙上當,切記提高警覺冷靜查詢,並向165反詐騙電話查證,以確保安全。全體人員感謝您的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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